供应链金融与投融资分会

您当前的位置: 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 > 行业动态 > 详情

陕西高院发布“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票据化交易模式的司法认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3日16:21 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

10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金融监管局、陕西省委金融办联合发布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事)例。其中案例三为“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票据化交易模式的司法认定——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深圳某光电公司、某信托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案例内容如下:


【基本案情】

西安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从前手某公司处经背书转让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深圳某光电公司。在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西安某科技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其对案外人某公司的一项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某信托公司,后某信托公司按约定将转让款支付给西安某科技公司。为担保上述应收账款的回收以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及时履行义务,西安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第三人某信托公司签订《票据质押合同》,以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应收账款的回收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为保证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获得兑付,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承担保证责任。汇票到期后,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就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拒付。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票据贴现方式取得票据与非以票据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根本区别为交易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首先,案涉票据合同签订时,西安某科技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转让的基于其与某公司之间基础交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存在。其次,票据的原因关系和票据的法律关系相对独立,西安某科技公司接受案涉汇票并未消灭其对某公司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西安某科技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合法有效,具备可转让性。第三,某信托公司向西安某科技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对价,已依约取得应收账款债权。等额的应收账款债权与案涉汇票的债权同时存在,西安某科技公司转让给某信托公司的并不仅仅是应收账款债权,还包括与应收账款债权相关的票据权利。最后,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某信托公司的代理质权人以票据质押背书方式取得案涉票据合法有效,其票据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综上,案涉合同所约定的交易模式不属于票据贴现,遂二审法院改判全部票据债务人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

【典型意义】

“应收账款转让+票据背书”是新型供应链金融交易模式中应收账款票据化的表现形式,对此类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需作出明确认定。信托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选择行使票据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此类交易模式并不属于票据贴现,此种“应收账款转让+票据背书”的交易模式合法有效。本案还明晰了此类交易模式的法律边界,明确区分了合法的债权转让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与违法票据贴现行为,为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依法保护该交易模式,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激发市场活力,有效维护供应链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力与交易安全,实现供应链金融优化产品现金流的制度价值。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