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理货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15-02-26 10:09:55 交通运输部网站
关注中物联
日前,交通运输部已将港口理货经营许可事项下放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对《港口经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新办法新增了四项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是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三是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是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新办法对申办程序也做出调整,即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阅读
每日 推荐
- 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国将动态调整优化粮食储备规模结构布局
- 全国首个“电力鸿蒙”兆瓦级液冷超充重卡补能示范站落地昆明
- AI全场景融合支撑江西公路水路数字化转型
- 北京打造“三廊三区”零碳公路运输先行示范区
- 海南自贸港明确加工增值货物岛内销售免关税政策
- 卓驭科技发布商用车智能辅助驾驶解决方案“磐行”,推动“智能一切移动”战略跨垂类量产落地
- 天津将实施重型货车充换电织网筑站行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五五”末我国社零总额预计达到60万亿元左右
- 今年1-9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8.5%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局围绕农业、制造业等领域向民营企业公开推介50个投资项目
- 山东省财政补贴1.1亿元助力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