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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四季度准予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行政审批

发布时间 | 2014年03月18日 10:28:21

2013年第四季度,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九条,对邮政企业提出的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同意撤销57个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对邮政企业提出的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同意5个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结果如下:

               表一:准予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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