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3 09:09:45 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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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意见》(简称《意见》),将《交通运输法》《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等统摄交通运输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提上立法进程。这些重磅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将有效支撑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保障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根据各法规主要调整领域,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由跨运输方式法规、铁路法规、公路法规、水路法规、民航法规和邮政法规六大系统构成。“十四五”期,交通运输部将推动制修订《铁路运输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船员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条例》《邮政服务条例》等多部各领域重要法规条例。
到2035年,我国将基本形成系统完备、架构科学、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基本完成跨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各领域的“龙头法”和重点配套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法规体系主骨架基本建立,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交通运输各方面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据了解,《交通运输法》将主要明确交通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及规划的定位和重点任务;促进不同运输方式的规划、政策、标准的统筹和衔接,推进各交通方式融合发展,促进多式联运;强化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和相关保障要求,打破不同运输方式的信息壁垒。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将于2035年之前起草完成,主要规范多层级、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体系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设施保护等问题,有机连接和优化配置不同运输方式的线路、场站、信息等资源,促进网络化运输和集疏运体系建设,实现“零换乘”和“无缝衔接”。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单位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将立法规划逐年分解、落实到年度立法计划;对于国家层面尚不具备统一立法条件的领域,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期开展地方立法;统筹行业资源、社会资源,开展合作共建;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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