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8 10:24:29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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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568号,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支持范围、补助标准、项目申报与审核、计划编制下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34条。
《办法》明确,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及重要农产品市场调控需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重点支持属于中央事权的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适当支持地方粮食储备配套的仓储物流设施、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等。
《办法》规定,中央储备直属仓储物流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定后相关设施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5亿元;其他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亿元。此外,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粮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中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和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等请示文件,在收到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给项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分解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在收到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标准将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条件成熟、依法依规应办理的相关手续齐全的具体项目。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是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中央企业项目应及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地方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需调整到其他专项,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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