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6-02-10 14:38:07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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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9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公告》还规定,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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