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14 11:12:07 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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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动网络货运平台建立油价运价协同调整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促进成品油价格变化向道路货运价格有序传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切实保障货车司机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从事干线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需要调整的运价包括建议价(参考价)、最低阻断价等。从事干线货运业务的承运平台,需要调整的运价指实际承运人交易价格。从事同城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需要调整的运价包括起步价(基准价)、分段价(里程费)等。
《通知》还明确了油价运价协同调整机制的运价调整基准、对象、周期、幅度及计算方式。
从事干线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承运平台运价调整,与全国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平均值(按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算数平均计算)的变化进行协同;从事同城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运价调整,与开展业务城市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的变化进行协同。调整对象包括平台内全部接单营运货车。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网络货运平台,以月为周期开展运价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协同调整。运价调整以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月度累计调整比例为基础,考虑运输总费用中汽柴油费用、通行费用、人工费用、保险费用、折旧费用及适当利润等构成确定。遇油价波动幅度较大,即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单次调整幅度超过10%(含)的,以本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调整比例为基础,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运价调整计划并予以公示,在油价上涨后3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先涨后降或先降后涨连续两次调整运价,统一以两次调整前的运价作为基数,计算需要上调或下降运价的额度,再相应调整运价。
《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网络货运平台实行明码标价。督促网络货运平台合理调整运价,严禁发布低于成本的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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